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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4)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工作通报制度,开展旅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快速处理机制和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公布旅游投诉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置举报线索与纠纷投诉,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公安、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保障,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负责安全的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二)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负有促进全域旅游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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