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2号)
《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24年10月30日经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2024年10月30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保障
第五章 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保障和融合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事业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织、指导群众赛事活动等。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教育宣传,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报道,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组织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或者赞助。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跨区域交流合作,健全与京津冀的全民健身互动协调机制,推动全民健身理论研究、项目开发、产品研发、业态培育、资源共享、人才培养等方面区域合作。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县(市、区)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等体育场地;
(二)乡镇、街道建有室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多功能健身场馆,包括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公共文化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村内闲置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场地等场所,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设和配置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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