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4)

第三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发展。

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体育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全民健身事业人士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购买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场所管理者应当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运动伤害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五章 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培养体育锻炼习惯。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与教育部门共同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为体育特长学生创造发展空间,为意愿成为专业运动员的学生提供升学通道。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体育与医疗健康融合发展,加强运动健康干预,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针对不同群体的健身指导方案,推行体育与卫生健康相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学生体质监测由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推动体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用好黄河大运河连通廊道,支持推广冰雪运动、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等体育旅游项目,推动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健身活动服务业发展。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健身科学研究,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向公众公开全民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健身指导、赛事活动等信息。

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的创新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场地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

(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