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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1号)



《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10月30日经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30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

第三章 良种选育、推广与监管

第四章 农业机械与农业技术推广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巩固和推广“吨半粮”创建成效,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增加粮食供给,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粮食生产及其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粮食生产促进工作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扎实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推动良田良制并举、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粮食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推动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粮食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食收购、储存等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数量,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等工作。

科技、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黄河河务、供销、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生产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发展,制定粮食生产相关指导意见,合理规划粮食生产布局,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小麦、玉米“吨半粮”生产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吨半粮”标准体系,加大粮食稳产高产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带动大面积单产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

本条例所称吨半粮是指同一地块周年粮食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发放种粮补贴资金。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粮食生产相关活动。

鼓励举办粮食生产竞赛等活动,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者粮食生产积极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对粮食生产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下列占用耕地行为:

(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三)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占用耕地行为。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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