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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民和农业生产的原则,规划布局综合为农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集约化水平。

鼓励各类主体持续加强为农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为农服务中心精准分类指导,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为农服务中心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商引资、规划建设产业园区等措施,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全产业链发展,鼓励通过多种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粮食生产。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用好保护价、农业贷款贴息、信贷担保、政府债券等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稳妥投入粮食生产,拓宽粮食生产支持资金来源。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农业信贷担保政策,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对符合条件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增强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保障和监督管理,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持续推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农业气象服务平台,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布局,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推进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家庭参与社会化储粮方式,构建政府粮食储备与社会化粮食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安全保障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引导家庭科学储粮,积极普及家庭储粮知识,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和设备,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做好全链条节粮减损工作。

鼓励和支持引进先进农业机械,推广精量播种、适时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保障粮食品质,减少产后损失。鼓励基层单位开放场地作为临时粮食晾晒点。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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