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2)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海警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海洋牧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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