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3)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

(四)制作和销售具有潮州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潮州特色的工艺美术作品;

(六)其他能够展示潮州历史文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院团等进行合作,共建研发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驻潮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在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乡村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乡村文化旅游。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畲族村落,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发挥乡村山水生态、少数民族文化、民居民风民俗、非遗技艺、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发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新业态。

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滨海旅游发展空间和海上旅游线路,推进滨海岸线和景观带建设,深度开发海上观光、沿海历史文化展示、特色美食体验、海洋科普研学、渔家体验等滨海文化旅游产品,完善风吹岭古道、大城所城、汛洲岛等滨海文化景区的旅游配套设施,开发高品位滨海休闲旅游度假区,打造滨海文化度假旅游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丰富的本地民俗活动优势,鼓励开发多元化文化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具有潮州特色的潮州大锣鼓、潮州弦诗乐、舞龙、舞狮、龙舟、布马舞、英歌舞、游旱龙等传统特色表演项目,推动民俗表演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创新潮州菜、潮州小吃等美食产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鼓励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建设潮州特色美食品牌店、美食街区、大型美食城、潮州菜博物馆、潮州美食制作技艺体验馆、潮州工夫茶座等,丰富潮州美食内涵。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定期发布潮州美食地图,加强潮州美食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发展工艺美术文化旅游,引导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融合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大师等开展工艺美术文化旅游,支持潮州菜、潮州小吃、潮州陶瓷、泥塑、凤凰单丛茶、潮州木雕、潮州刺绣、潮州花灯、香道等特色文化企业开发观光工坊、工艺美术博物馆、传统技艺体验馆、工艺美术研学科普中心等文化旅游项目。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艺美术文化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加强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产业方面支持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工艺美术文化旅游集群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乡村开展文旅市集活动,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打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休闲消费文化旅游品牌,规范引导早市、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消费业态发展。鼓励利用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早市、夜市活动场所,引导发展早晨、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修缮和升级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整合各类老字号商铺,增加城镇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增长。


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依法利用骑楼建筑、传统民居等具有潮州传统特色的建筑开办民宿。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宿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民宿的服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