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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4)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文化旅游核心区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优化景区与周边高速公路的衔接,在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加强高速公路和景区道路交通管理、及时发布景区拥堵预警信息。在方便潮州古城范围内居民出行基础上,采取限时、分段的方式,依法扩大潮州古城的步行街数量及覆盖范围。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市、县(区)各旅游景区景点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旅游景区景点整体风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配备洗手台、封闭式垃圾容器、环卫作业工具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确保设施干净整洁,符合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本地救助机构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景区无障碍设施,及时维修和保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旅游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旅游景点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示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教师、高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推进同周边城市的跨区域合作,消除跨区域文化旅游服务障碍。增强与华人华侨聚居地、港澳台的文化旅游交流互动,搭建海内外潮人回潮寻根平台,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支持与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合作对接,开发综合性文化旅游智慧服务平台,向旅游者无偿提供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服务质量评价、消费警示、投诉等文化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文化旅游服务、旅游体验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信息化。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按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明示。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构建文化旅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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