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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的《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4年9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11日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四)组织评审、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传承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传播、展示、交流活动;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版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市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或者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市文化主管部门调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辖区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市级、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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