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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动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弘扬莞香制作技艺、赛龙舟、麒麟舞、醒狮、粤剧等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或者投诉。

市文化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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