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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通知(2)

(九)提升贸易金融服务水平。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优化单位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电子贸易单据系统进行新型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大宗商品专业性服务团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领域重点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支持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融资。为境内出租人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十)构建多层次的期现货市场。支持以铜精矿、新能源相关金属及中间品为主开展现货交易、海运提单交易、数字仓单交易等业务。支持舟山建设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开展大豆进口现货实物交收试点,支持相关经营主体通过大豆交易中心出售、转让保税交易库内现货大豆。

(十一)建立高水平的期现货交易模式。加快完善大宗商品保税交割体系,推动境内期货交易所研究布局扩容交割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境外经营主体参与区内现货交易平台产品交易及相关资金进出。

六、深化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

(十二)提升保税燃料加注国际竞争力。允许浙江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在舟山符合监管条件的场所内,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进口燃料油和沥青、生物柴油以及其他既不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也不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商品混兑调和、出口业务。支持参照保税燃料油加注管理模式,开展生物燃料油、绿色甲醇、液氢、液氨等新型绿色船舶燃料加注试点。支持依法依规以管道直供模式开展船用保税燃料岸基加注业务。

(十三)加快综合海事供应体系建设。支持舟山优化船舶、货物、人员进出境等管理,推动锚地供应服务从单一供油向物料补给、船舶维修等一站式服务拓展。允许开展锚地航修试点。完善物料保税仓供应模式,对保税仓库内专用于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货物试行先供船后报关。培育海事服务电商平台,构建船供通关线上监管新模式。

(十四)构建国际航运服务体系。授权“浙江宁波舟山港”为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相关企业优化整合。授权浙江省开展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审批。

(十五)促进和便利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因大宗商品业务需要,可按照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规定,向境外提供数据。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的大宗商品数据清单,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清单外数据可按规定出境。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方案,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有序稳妥推进建设。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分步骤分阶段压茬推进落实任务事项,确保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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