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1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产业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发展理念、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和转化适用,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
第五条 健全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第六条 每年5月27日为“安庆优化营商环境日”,着力打造一流“满宜办”营商环境品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八条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实行企业开办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
第十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和招标事项“一网通办”,推行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章 产业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多链合一”,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快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教育、医疗、商贸等公用配套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公共技术实验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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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