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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清理低效闲置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应。

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建立健全产业用地产出效益评价约束机制,推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质效,规范服务收费,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依法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抵(质)押,开展普惠金融等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为企业纾困,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限贷、抽贷、断贷、压贷。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制定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融资等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落实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劳动模范等荣誉评比中,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企业人才的比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围绕本地产业建立校企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鼓励企业提高产业技能型人才薪酬水平,稳定产业人才就业基础,加强企业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科技研发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等措施,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引进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及培训服务,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实行区域统一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停止服务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安庆联动创新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融合发展,推动跨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外贸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质量。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申报模式,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

第二十三条 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安庆城市大脑汇聚数据,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提升政府履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归集、共享应用,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提升政府部门业务系统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健全涉企信息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建设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最小颗粒化事项实施清单,建立与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协调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事项),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全部进驻中心集中办理。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开发区经依法批准,实行有关市级审批权限和事项进入开发区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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