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完善乡、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鼓励权力下放,推动高频事项向基层延伸,扩大服务覆盖面,实现就近办。
推行综合窗口改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实行统一收件、分类受理、集中审批、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法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评价,规范中介服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水平,压缩办理时间,整合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过户等配套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三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一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服务规范,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缴费提醒和必要的风险提示。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平台,整合惠企政策,及时发布更新。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兑现流程,提升政策兑现质量和效率,不得擅自提高政策兑现门槛。提供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申报、兑现服务,逐步减少线下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一口受理、免申即享、即时兑现。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第三十六条 推行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推广“六尺巷”非诉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的专业作用,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商事金融等领域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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