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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4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办理流程。企业开办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行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服务和证照并销改革。”

二、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最后增写一句,内容为:“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政务服务办理渠道。”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修改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制度”。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删去。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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