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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6月20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池’久满意”营商环境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类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每年10月22日为池州企业家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系列宣传、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进行表彰,营造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尊重企业家价值,珍惜爱护优秀企业家。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科学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文旅、教育、医疗、商贸、养老和托幼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鼓励园区和市场主体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供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全链条服务。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办理流程。企业开办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行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服务和证照并销改革。

推进市场主体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推行一照多址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全面实施“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建立健全产业用地产出效益评价机制,依法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人力资源精准对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制定、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支持政策,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产教融合、工学一体,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支持政策,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培育和发展。

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国家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第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政府采购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区域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建筑区划红线外,水、电、气配套设施市场主体使用零投入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中断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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