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2)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民宿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民宿经营;支持农户和返乡人员经营民宿。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简化审批手续,支持民宿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宿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技能培训,开展民宿管家职业等级认定;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提高民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民宿选址应当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涉及文物保护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
第十九条 用作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质量安全、防火规范的要求。
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应当体现地方山水人文特色,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保持房屋建筑风貌与当地村庄风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登记,尊重当地民俗,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二)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设置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分类收集、投放垃圾;
(三)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设施,明示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定期检验、监测和评估用水、用电、用气、特种设备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五)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查验消费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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