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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2)

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景区、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橙色或者红色预警信号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叫应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会商研判,部署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根据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因地制宜,利用公共广播、微信、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

(六)开展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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