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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技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海绵城市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老城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体治理等城市更新项目,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污水治理为重点,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将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依法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

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复或者备案环节核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降低或者削减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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