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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2)

推动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

第十九条 推动光伏制造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深度融合,鼓励光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智能化生产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光伏产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电力资源,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要求,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支持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提升绿色电力发电比例。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推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进入电力市场,提高新能源使用效率。

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鼓励其他用户使用绿色电力资源,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购售电公司为企业提供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做好光伏发电接网服务,提高电网接纳能力。

第二十三条 推动光伏在工业、农业、通信、交通、建筑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和示范应用,丰富应用场景。推进光伏电力应用不断增长。鼓励开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综合利用,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推动数智网联新应用。

鼓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结合产业特色,打造光伏应用示范区。

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使用光伏产品。支持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支持新建建筑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光伏设施,推动光伏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物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效提升、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开展光伏应用改造。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光伏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提供营商环境增值服务,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能源供应、算力服务、矿产资源转化、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方面依法保障光伏产业发展。

推动光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光伏企业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依法维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光伏产业财政支持机制,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光伏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为光伏产业发展战略、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光伏及配套产业的精准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产业链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金融服务和保障水平。

设立运用产业基金、工业基金,为先进光伏及配套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推动产业发展。

支持光伏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完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培育壮大领军企业。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光伏企业发明专利培育,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

支持组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指导光伏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推动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培育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品牌。支持成立、引进第三方光伏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落实能源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的各项要求,保障光伏及配套产业的健康发展。

推动光伏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安全设施配置,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光伏领域宣传,搭建光伏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光伏行业大会,鼓励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提高知晓度,推动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光伏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光伏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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