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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