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席代表等服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方面,将多个部门相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一件事”,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的集成化办理。
第四十条 本省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或者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但已经录入政务信息系统共享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证明,并按照规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使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办理的证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统筹考虑用地、规划、环保等各类建设条件一同落实和并联办理,提升项目落地速度。
第四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类分阶段优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消除规划冲突,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第四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三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一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协作,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有关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相应公用事业企业并联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实现市场主体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在银行网点代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商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先放行后检测等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相关出证机构、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税务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开展宣传辅导,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以及降费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减少税费申报缴纳次数和时间,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推行全程网上办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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