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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组织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五)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或者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

(六)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二)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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