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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0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字技术创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实施和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数字产业化相关领域和工业数字化发展的详细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依法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

数据、网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民政、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电、卫生健康、金融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将数字经济发展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相关产业协同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宣传,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沈阳建设的良好氛围;开展有关数字经济的教育与培训,提升全体市民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医疗、教育、文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护,依法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第十四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保障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依法依规采集、加工、使用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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