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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3)

第六章  数字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以数字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突破,为集成电路、机器人、数字文化创意等数字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支持制造、金融、能源、农业、水利、交通、医疗、教育、建筑等重点领域关键软件研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数字经济科技创新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数字产业市场竞争力。

鼓励企业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建数字产业研究机构、数字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共享共用科技成果,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财政、投资、金融、人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完善管运分离管理体制,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统管市域治理、一网协同政府运行,提高数字政府服务效能,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持,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市级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引入和培育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并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支持申办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探索参与数字规则国际合作,搭建数字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数字技术国际高效互动,共享数字经济开放互利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数字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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