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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2)

轨道交通沿线绿化,应当符合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要求,预留轨道交通检修维护空间。

第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等外部应急作业,应当先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并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外部作业发生险情,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同时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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