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18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25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实效评价,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当年新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对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
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评价得分由各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的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职能的司局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小微企业金融工作重点,牵头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分值权重等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制定年度《评价指标表》。
第七条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常规指标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对于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的行为,或明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
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第八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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