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2)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该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内部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较好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该机构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内部机制体制安排,能够落实政策要求,基本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政策落实不得力、部分监管目标不达标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评价,可参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等其他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处室)牵头,参与司局(处室)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现场检查、统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司局(处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金融监管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

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评价结果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及相应机构监管的职能司局。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金融监管局。

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金融监管局,向其提供分支机构在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七个环节:确定评价范围、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

第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进行额外扣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

《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告知。

第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12-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