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4)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等形式。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
第五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