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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3)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规划编制的背景、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 气候资源种类、分布、现状和可开发利用程度;

(三)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保护范围和重点;

(四) 气候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发挥当地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

鼓励、支持草莓、蓝莓、软枣猕猴桃 (奇异莓)、板栗、柞蚕、稻米等地标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协会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打造中国气候好产品。

鼓励、支持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冰雪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创建气候标志品牌,发展特色旅游、康养等产业。

第二十九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气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发挥气候标志品牌、农产品品质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优势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国土绿化、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三十一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当地风能、太阳能可利用程度和资源区划,做好气候资源利用工作。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和光伏发电项目,促进风能、太阳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建设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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