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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4)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贴、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干预、教育转化、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妇女联合会通过组织结对帮扶等方式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给予生活帮扶、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馆、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未成年人身份,询问并如实记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住宿经营者发现下列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明显不合常理的可疑情形。

  台球室、点播影院、足浴店等非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四条 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应当在消费者预订、入住等环节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前款规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其中,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相关举报电话。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一氧化二氮)。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规范自身网络使用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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