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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5)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三)督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

  (四)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采取措施防范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网络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其他违法活动。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举报、投诉;

  (二)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自查、内部审核和处理制度;

  (三)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四)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

  (六)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利用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身份参与网络游戏,并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

  第四十三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网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其预防和干预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进行指导。

  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不同特点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不得通过体罚、变相体罚、殴打、辱骂、虐待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开展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核实、更新有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需重点关爱的流动未成年人确定关爱服务联系人,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家庭生活困难、残疾、患重病或者罕见病、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分类保障,分类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未成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动态调整。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评估帮扶机制,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调查评估,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长期缺失、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实施重点帮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其管理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范、救助设施,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和未成年人使用频率较高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配套建设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门口和其他学生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让行、限速标志和临时停车区域以及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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