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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7)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教体系,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帮助其回归社会。

  第六十一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推动解决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其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履行职责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起诉,也可以通过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咨询服务、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制发相应文书,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住宿经营者未落实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酒吧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酒吧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剧本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标明适龄范围或者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的,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一氧化二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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