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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4)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乡镇人民政府不同意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提出撤销或者要求修改、废止、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定。

  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要求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改变、撤销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条文序号、个别文字错误的;

  (三)规定的事项不周全、不明确的;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

  (五)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主动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论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与其他监督工作相结合,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引导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通过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组织经验和案例交流、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提高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相关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开展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纠正处理,以及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还应当包括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情况,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修改后,通过政务网站等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典型案例可以一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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