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5号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四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五章 公共服务优享
第六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七章 村庄治理优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实施“千万工程”,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千万工程”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千万工程”,即“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是指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发挥示范村的引领作用,深化推进环境提升、产业发展、服务优享、文化传承和村庄治理,持续造就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万千农民群众,推动实现全域共富、城乡和美的系统性、迭代性工程。
第三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规划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塑形铸魂、共建共享的原则,完善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千万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进“千万工程”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本村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民主决策、推进落实和保障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建设、捐资捐物、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
第七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坚持和运用其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全面负责。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健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资源整合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千万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和重要阶段实施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千万工程”行动计划和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示范村的建设指引、激励政策以及其他村庄的建设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定期召开“千万工程”推进会,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居民意愿、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优先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涉及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定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确定为民生实事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规范村级议事协商和民主决策机制,在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等工作中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下列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要素保障机制:
(一)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乡村产业发展等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金融支持机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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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