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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2)

  (二)每年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三)产业振兴带头人、农创客等现代农业发展人才梯队培育机制,青年入乡发展以及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等进村服务激励制度;

  (四)乡村工匠培育、评价、认定体系,以及农民申报农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支持制度;

  (五)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和数字技术赋能机制;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农村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时,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六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考虑自然、人文要素,推进农村生活环境、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一体谋划,推动县域、片区、乡镇(街道)、村庄、庭院联动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提升乡村风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十七条 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类型。

  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地域风貌、农田布局、森林景观、乡土文化等实际,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和公共服务配置,并根据不同村庄类型,按照下列要求分类确定管控重点:

  (一)集聚建设类村庄,应当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选址和规模,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聚,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

  (二)整治提升类村庄,应当注重优化用地布局,开展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农村居民建房需求;

  (三)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当注重土地节约集约,推动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四)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注重保护村庄历史文化与特色要素,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妥善处理特色保护与生产生活便利的关系。

  搬迁撤并类村庄,应当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第十九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对农村住房结构安全、功能提升、绿色节能,以及屋顶、墙面、庭院、色彩等设计进行引导,体现安全、功能、节能、风貌相协调的浙派民居特色。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技术标准,结合本地乡村风貌特色,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农村居民建房参考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村内道路提升指引,明确路网布局、建设提升、养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村民委员会按照道路路面硬化、沿线彩化、节点亮化、配套优化的要求,加强村内道路建设提升,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和地名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林、农田、河湖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的要求,制定管线整治方案,开展村庄管线整治工作,并及时清理废弃管线。鼓励城郊融合类村庄按照管线入地要求开展管线建设。

  农村管线架(敷)设应当与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管线的选址以及管线架(敷)设方案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共建共管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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