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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服务农民的各类资源,建设农村生产、供销、信用一体化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建立为农服务事项清单和平台运行机制,解决农民各类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各类农事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统筹各类资源对民族村和山区海岛县、革命老区县所属村庄发展给予专项帮扶,因地施策协助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公共服务优享

  第三十八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优化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县域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优质共享。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城镇供水管网难以延及的,应当建设单村、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保障农村安全供水。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保障工作,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保证水源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电网改造提升,发展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在大型村镇、旅游重点村镇等区域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类推动城镇天然气配气管网向农村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合理布局瓶装燃气储配站和供应站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健全城乡公路网络体系,推动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优化公交线路和站点布局,保障农村居民安全便利出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四好农村路”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农村公路。单车道的乡道和村道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车流量、安全视距、地形等因素建设错车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配送网络体系,推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统筹优质教育资源,完善城乡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优化农村学前教育布局,推动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逐步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

  鼓励专业社工、专业志愿者、心理健康教师在农村地区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开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履约管理;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动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医保基金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比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农村居民特定群体提供定期体检、专项疾病筛查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依托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疾病诊治、育儿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为有需要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照料、托养居住、探访关爱等服务,提高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出资、政府补助、集体补贴、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农村老年助餐多元筹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在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场所,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农村延伸,为农村居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机制,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场主体为农村居民提供价格适合、质量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第六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四十七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乡村文化活动,发展乡村文化产业,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文化品牌,促进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创新发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文化供给,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提供文艺、图书、科普等流动文化服务,扩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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