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5)
鼓励利用乡村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建设乡村文化展示区,开展人文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载体,传播红色文化、民俗文化、传统农事节气文化,开展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组织文化娱乐、体育竞赛活动,提升农村居民文化素养和生活品质。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乡风民俗展示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等基层文化阵地。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体保护、活态传承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民族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古塔古井、古道古桥等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开展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加强对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七章 村庄治理优化
第五十二条 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治理平台,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干部的培养、使用、管理和待遇保障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干部廉洁履职负面清单,推进小微权力规范运行。
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工程建设管理、宅基地建房资格认定和分配等事项以及相应的决策、管理、监督程序。
第五十四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对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卫生整洁、健康生活、文明养犬,破除厚葬薄养、人情攀比、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作出约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移风易俗的倡导性标准和激励性措施,引导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通过教育、规劝、落实激励措施等方式推动移风易俗。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落实村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农村居民法治素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平安乡村建设多元主体参与制度,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数字功能配置,提升信息数据采集、共享、分析、预警能力,构建智能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的乡村智治格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实施“千万工程”的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依照《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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