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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3)

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省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数额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扶助。

独生子女或者农村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本村老龄事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慈善机构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老龄事业,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的公益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

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公共老年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及时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规划,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餐饮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方便的餐饮服务。

第三十八条 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内的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和日常巡访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可以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办法,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或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给予优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就业创业扶持,并逐步建立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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