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4)

社会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的各级各类院校和相关机构给予扶持和补贴,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管理、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城乡居民家庭。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就医。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增加治疗老年病的床位数量,给予老年人就医优先和照顾。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义诊等免费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做好老年人特别是单独居住的老年人的心理关爱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居家养老设施和网点建设,发展城乡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患病老年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综合、归并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和登记、核实以及养老、医疗、金融、交通服务等信息,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通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文化、生活用品,开发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务产品,方便老年人生活。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应当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一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完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和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座(席)位。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

文化馆(站)、科技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

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老年人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服务标识,公布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以享有以下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一)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

(二)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三)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四)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敬老优待工作程序和相关证件的电子化、便利化。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去世,应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