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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6)

第六十九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相关企业对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或者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一年内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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