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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

第十三条 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设施(器具)正常运行。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水许可水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取用水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相关数据的收集、传递、应用等工作,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未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超过用水计划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

(三)其他用水量发生较大改变的。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节水评价应当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节水评价结论与建议。

节水评价审查部门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本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节水措施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在农田水利建设中,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开展节水改造,加快配套工程建设;推广旱区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达到用水定额国家先进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本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采用先进的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水平,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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