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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3)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四条 新建村民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者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查。根据联合审查结果,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申请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者标准设计。

承接前款所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六条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在镇规划区以外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持用地批准文件,经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现场验线、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

第三十七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

第三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在住宅建设、改造中使用环保节能的新型材料,推广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镇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建立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村镇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制定符合本村或者本社区实际的村规民约,做好村镇设施、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禁止在村镇公共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厕所、畜禽养殖场、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应当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鼓励建立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进雨水的集蓄和利用,减少蒸发和漏失。

村镇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道集中收集,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鼓励有条件的镇和村庄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 村镇建设应当设立垃圾收集点,定点收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力量将收集点的垃圾运往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乱堆乱放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二)向道路、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或者随意砍伐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通信、邮电、电力、供水、蓄水、排水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设计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设计的,予以取缔;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设计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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