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4年4月18日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排查并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县(市)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应当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对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编制招牌设施设置规范,应当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体现各类建筑物外墙特点,突出特色风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或改建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
(五)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
(六)利用落地扶梯、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八)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九)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样式相同或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设置强光装饰;
(五)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意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第十二条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一栋建筑立面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照明效果应整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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