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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

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招牌设施应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高度适中、画面协调、字体精美、安全牢固,并实行“一店一招”,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设置门头招牌,可依照其固有的风格设置。

第十三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应急管理要求,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围墙(挡)除表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展示企业形象外,应当依法依规设置公益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和地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节能和生态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所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城市照明等设施上悬挂广告设施的,应当同时征得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举办展会、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以及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跨城市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铁路控制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规定以及设置地的设置规范和要求。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的产权或使用权资料;

(四)设施的位置示意图、结构设计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许可证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设置权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期限。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展会(活动)期限一致。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检测合格后,由设置权人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或不予许可的,由设置权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其使用权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平竞争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设置权人应当在被撤销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安全责任。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监管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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