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大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设置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直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发现问题隐患的,设置权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负责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其设置权人无法确定或无法联系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该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仍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被注销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督促设置权人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提供设施设置、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等相关资料,并依据设置要求实施现场勘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履行相关设置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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