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2)
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
第十六条 因敷设通讯电缆、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道路改扩建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镇绿化的,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所在区域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对破坏绿地的,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进行补植,并由施工所在区域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验收。
第十七条 道路绿化布局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
城镇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乔灌木覆盖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提倡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十八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造成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款用于绿地的补建。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第二十条 城镇绿化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原则,审慎采用外来树种,植物以乡土树木为主,推广种植市树、市花,乔木、灌木、花卉、地被科学合理搭配,鼓励建设集雨型绿地。禁止过度绿化、禁止随意更换标志性树种。
第二十一条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镇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镇域的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与业主签订绿化管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城镇绿地养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现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征得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镇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所在区域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域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居住采光的;
(二)对人身安全、妨碍交通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苗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绿化苗木。
绿化苗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所在区域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所在区域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道行道树整体修剪整形由养护责任单位按照现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进行管理。在常规修剪之外的大规模的重度修剪,应当进行技术论证。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非因安全应急和树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严禁重度修剪。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