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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内的绿化苗木病虫害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实现病虫害监测全覆盖,及时开展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宿营、露天烧烤;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擅自搬离绿化苗木;

(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城镇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毁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协助权属单位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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