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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院前急救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弘扬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及其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现场救护。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医疗监护以及与院内急诊交接等医疗活动。社会公众现场救护,是指社会公众自愿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的现场看护、急救等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包括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指挥)中心、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急救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加强对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急救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院前急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院前急救知识普及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省实际,科学布局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标准、流程,加强质量控制,推动建立陆地、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完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并加强经费保障。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设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并在设备配置、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承担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突发事件医疗急救处置以及急救能力培训等工作。

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省属医疗机构或者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省急救中心,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平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等应当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完成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院前医疗急救与急诊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并积极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中西医协同救治。

第九条 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指挥)中心应当设置“120”呼叫受理与指挥调度系统,并与“110”“119”“122”报警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鼓励急救(指挥)中心通过一键呼救、互联网呼救等方式提供便捷急救呼叫服务;鼓励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提供无障碍急救呼叫服务。

第十条 发现患者需要急救时,鼓励现场人员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看护等方式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的呼叫线路和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值班制度,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驾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必要时,可以对现场救护进行电话指导。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患者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根据病情,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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