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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4)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建设山东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立数据库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规范性文件数据查询、检索和下载等服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制定机关应当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信息。制定机关通过各种载体公布或者展示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保持内容一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推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有条件的,可以推动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和备案审查研究服务基地。拓展宣传方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书面通报上一年度备案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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